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雄,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雄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25日,普宁市公安局在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雄租住的流沙北街道西陇村“新旺角公寓”4楼8403号房查获张某甲雄非法持有的毒品冰毒46.1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覃某某的证言;2.破案经过;3.提取笔录、户籍证明、辨认笔录;4.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查扣物品相片;5.现场检测报告书;6.租房协议、收据;7.广东省揭阳市**《理化检验报告》;8.被告人张某甲雄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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