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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乡**村**,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公寓。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从为了牟取利益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并通过“闲鱼”、“转转”、微信等平台发出出售赃车的信息后搜集到购车人员的信息,再私下添加对方的微信号进行交易获利。

1、2020年6月初,张某甲从微信号:a135********的人处,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高州市**街**银行附近地点收购一台被盗摩托车(车牌号:粤K38****,经鉴定,价值3854元人民币)然后在茂名市茂南开发区以165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杨某某(微信号:qwq*****)。经查,该车是被害人张某乙的被盗车辆。

2、2020年6月27日,张某甲从微信号为ltssuh********的人处,以600元人民币在高州市**小学处收购一辆被盗摩托车(车牌号:粤K80****,经鉴定,价值3190元人民币),然后在高州市**镇**中学附近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廖某某(微信号:liaoji********,昵称:**)。经查,该车是被害人梁某某的被盗车辆。

3、2020年6月30日,张某甲通过朱某某(微信号a30********,昵称:**)以1480元人民币的价钱在高州市**银行附近收购一台盗窃得来的摩托车(车牌号:粤K71****,经鉴定,价值2425元人民币),然后在高州市**中学附近以1770元的价格销赃给叫廖某某(微信号:liaoji********,昵称:**)。经查,该车是被害人邓某某的被盗车辆。

4、2020年7月29日,张某甲通过一个朱某某(微信号a30********,昵称:**)收购一辆盗窃所得摩托车(车牌号:粤K59****,经鉴定,价值3960元人民币),后销赃给温某某(微信号:qlm21********,昵称:**),并获利118元人民币。经查,该车是被害人陈某某的被盗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华丹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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