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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27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王某甲、史某某、徐某某、芦某某、潘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莎贝尔菲尼(Lsabel Fenney)减肥保健品”(以下简称“莎贝尔菲尼”)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通过旺旺名为“格格1屋”、“卖牛货的骚年们”、“mini77”、 “维尼的魔仙堡”、“因为爱1所以爱”等淘宝网店出售该产品,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15万元以上。其中,张某甲负责仓库管理及发货,张某乙系网店负责人,王某甲负责货运快递,史某某系网店店长,徐某某、芦某某、潘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系客服人员。2017年9月28日,张某甲等人出售2盒10粒“莎贝尔菲尼”胶囊试用装给被害人毛某某,上述“莎贝尔菲尼”被公安机关从毛某某处查获。经鉴定,该“莎贝尔菲尼”中被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2018年10月24日,民警在吉林省长春市北湖春天D21栋1单元101室的仓库内查获待售的“莎贝尔菲尼”胶囊35粒。经鉴定,上述“莎贝尔菲尼”中被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16日,民警在吉林省长春市北湖春天D30栋3单元101室的仓库内查获待售的“莎贝尔菲尼”胶囊7盒共计210粒经鉴定,上述“莎贝尔菲尼”中被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淘宝购买记录、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犯张某乙、王某甲、史某某、徐某某、芦某某、潘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电子数据: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销售掺有非法添加物质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韬

                                    2020年810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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