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路**号。因销售伪劣产品嫌疑,于2020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驾车运输假烟,途径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往返于东莞市大岭山镇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两地,在路边销售假烟。同年5月23日17时许,公安机关联合烟草专卖局对驾车途经宝安区松岗街道的被告人张某甲进行跟踪追捕。当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将车停靠在深圳市**区**路**工业区门口路边,欲与购烟者交接时被当场抓获。民警从张某甲驾驶的粤B3N****小轿车上查获卷烟269条,从购烟者驾驶的川SQJ****小轿车上查获卷烟44条,随后从张某甲位于东莞市**镇**街**号**的仓库中查获卷烟5534条。经鉴定,查获的上述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经查,从川SQJ****小轿车上查获的44条卷烟是张某甲之前销售的假烟,张某甲已售的假烟(包括该44条假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6669元,张某甲未售的假烟共计5803条,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897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假烟照片、作案工具车照片;2.书证:深圳市宝安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案件移送函、移送材料清单、证据现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号码开户信息、手机号码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制作说明、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价格证明明细表;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现场录像光盘、账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销售假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玉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本院审讯笔录复印件两份。
4.涉案假烟、作案工具暂扣于镇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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