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由巴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生于197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保险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北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19年12月3日移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张某乙,采用物流的方式共7次向张某乙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达57470元。
被告人张某乙从网上购得假烟后,与其丈夫罗某某(另案处理)向王某某、施某某等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达56843元。2019年9 月2 日,侦查人员在张某乙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102 条云烟(紫)、6 条云烟(软大重九)、8 条贵烟(国酒香30) 、1 条云烟(印象)、3 条冬虫夏草(硬)、71条玉溪(软)、45条中华(硬)、11条中华(软)、1 条熊猫(硬时代版)九个品牌卷烟。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张某乙尚未销售的卷烟价值75110 元。
同时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乙从网上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伙同罗某某销售牟利,向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国窖1573)共20330 元。2019年9 月2 日,侦查人员在张某乙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贵州茅台(飞天普通)白酒34瓶、经典装国窖1573白酒23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5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共价值83238 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乙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71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烟草专卖局移送相关材料、转账记录、户籍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许可从事烟草专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北段**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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