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唐山市曹妃甸区****局*****工作人员,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小区**里**花园**号楼*门***室。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号实际经营曹妃甸区**兽药经销处(原**畜牧水产服务部),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自贾某某(另案处理)实际经营的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特效解毒爽水灵”“暴血烂鳃止”等产品进行销售。经鉴定,“特效解毒爽水灵”“暴血烂鳃止”均属于假兽药。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甲对外销售“特效解毒爽水灵”“暴血烂鳃止”合计人民币1661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扣押的特效解毒爽水灵、银行卡等物证;
2.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说明;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曹妃甸区**兽药经销处个体工商档案、兽药经营许可审批卷、曹妃甸区*农场**畜牧水产服务部行政处罚卷;贾某甲向张某某销售产品记录;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兽药审计报告、产品发货记录、暴血烂腮止标签;库存商品明细、销售清单、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货单;张某甲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606500********)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师某某、郭某甲、张某乙、艾某某、褚某某、孟某某、郭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16618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英英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财物文件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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