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1年因犯强奸(未遂)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张某乙,男, 殁年49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
被害人张某丙,男,33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6日、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违规承揽四川彭州伟瑞工贸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清水池防渗修补工程后,雇佣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进行现场作业,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雇佣的工人安全教育和现场监管不到位,2019年2月13日作业现场发生灼烫事故,造成张某乙死亡和张某丙重伤二级的重大伤亡事故。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创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肆册、补充证据壹拾叁页、提讯证、换押证各
壹张,光盘壹拾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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