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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5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街道**小区。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值班律师、张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承接了本县圣廷苑小区东北角“宴楼”酒店防水工程。2019年9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高空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安排张某丙在酒店三楼做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张某丙从脚手架上坠落头部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丙符合因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病历、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丁、张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 ;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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