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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9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2019年3月29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因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瑞丽市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2019年5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邀约莫某某(已判刑)共谋运输毒品牟利,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和莫某某到江西高安购买车牌号为赣C*****的货车用于运输毒品。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莫某某到瑞丽畹町经济开发区将毒品藏匿于赣C*****货车中,随后莫某某安排驾驶员黄某某(另处)、蔡某某(另处)准备从瑞丽市畹町经济区将毒品运输至广西,当车辆行驶至龙瑞高速公路户拉高架桥下方路段50米处时被侦查人员截获。因现场不具备搜查条件,侦查人员雇人将赣C*****货车驶抵瑞丽口岸联检中心进口货场瑞丽海关H986场所进行检查,当场从该车车厢中部玉米覆盖物下方查获用黑色双肩包和黑灰相间手提包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净重共计29395.5克。2019年3月27日,在逃的被告人张某甲在广东省郁南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七册、光碟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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