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0时许,在巴彦淖尔市**区**家属楼小区,被告人张某甲因进出小区大门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口角,而后被告人张某甲将被害人张某乙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晓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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