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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66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1********,汉族,高中二年级文化,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房间内,因故与其丈夫吴某某(男,30岁)发生争吵,在二人争抢水果刀的过程中,失手将刀扎入吴左胸,造成吴某某死亡。经鉴定:吴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片刀类)刺伤胸部,伤及心脏及肺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后张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拨打110报警,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接报案经过、接警记录、到案经过、劳动合同、排班表、出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截图、病历材料、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工作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王某甲、张某丙、牛某某、刘某甲、张某丁、熊某某、王某乙、姜某某、张某戊、刘某乙、甘某某、徐某某、刘某丙、万某某、顾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复勘笔录、物证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6.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速

2019年1119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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