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9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镇**村**号,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5日17:30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浙G8N****轻型厢式货车,进入兰溪市兰江街道畈口路249号浙江**光电公司厂区内,替兰溪**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装运货物,在货车倒车驶离过程中将厂区内女工杨某某撞倒并碾压,导致杨某某死亡,张某甲随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事后死者家属与兰溪**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兰溪**文具有限公司垫付给死者家属赔偿款89万元,死者家属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自首、立功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张某甲驾驶证、浙G8N****行驶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保险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截图、治安调解协议书、垫付赔偿款协议、转账明细、赔款打款指定账户确认书、刑事谅解书、要求火化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婚姻登记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季某某、陆某某、汤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资质证明;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疏忽大意,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在厂区内进行倒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旭霞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兰溪市**街道**村**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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