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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3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2013年11月2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批准逮捕,次日被航天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2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星河公园驾驶一辆黄色山东临工牌无牌照装载机施工时,在倒车过程中,不慎将给工地拉白灰的司机张某乙撞伤,后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张某乙符合车辆等巨大物体挤压胸部致右肺破裂出血,终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张某乙家属对张某甲过失致死张某乙死亡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辆时因观察不周,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4年2月25日

附: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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