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苏HC****”的白色奔驰轿车从本区阳光现代城小区地下车库东边出口驶出后左转弯向北时,因疏于观察路上行人情况,将在停车场东出口北侧玩耍的被害人张某乙撞倒,造成车辆损坏、张某乙当场死亡的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宗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阳光现代城物业提供的对小区路面管理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驶出停车场后违反标线指示逆向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邢婷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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