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57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强奸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该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害人张某乙在张家港市**镇**路**号**饭店吃饭过程中,双方酒后因张某甲的儿子与张某乙先后打对方耳光的问题与张某甲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被告人张某甲采用拳打、膝盖顶等方式殴打张某乙。双方互殴结束后,张某乙坐地几分钟后倒地不起,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符合因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饮酒及与人争斗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医院等待,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张某丙、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作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雄伟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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