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沁水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灯光、蜂鸣器报警性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徐工牌装载机在阳城县**镇**煤矿北侧**站北站台煤仓倒车过程中,将给该递交卸货单的运煤货车跟车人员杨某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张某甲的雇主郭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高某某、胡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宋某某、程某某、王某某、肖某某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章驾车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丰丰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