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现住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7时许,在瓦房店市于某某家的萝卜地里,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白色金杯牌货车倒车时将被害人于某某撞倒,于某某经瓦房店市中心医院急救中心抢救无效后死亡。经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于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交通损伤可以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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