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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赌博)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公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3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住河北省迁安市******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3月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5日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迁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迁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使用********等微信号多次建立微信群,群内成员40余人。被告人张某甲建群后制定如下规则:群内成员皆可以发红包,发红包者每次发10-50元之间10的整数倍的红包,同时在红包备注里数字(如1、2、3等),每个红包分成七个小包,群内成员可以抢红包,如果成员抢到的红包金额尾数和标注的数字相同,就是中“雷”,需要返还发包者红包金额的1.5倍,如果群主中“雷”则返还发包者红包数额的0.5倍,群主和他人同时中雷,则群主可以不发红包。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群成员通过此方式进行赌博,张某甲利用群主优势并且使用外挂软件,先后获利6377.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传唤证、银行卡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超

2019年613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迁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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