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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赌博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楼**号。2020年1月8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饶平县**镇**号的家中采用微信下注方式,接受参赌人员张某丙、张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甲每期收受他人投注后,部分自己进行“食赔”,部分转投给其他庄家,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36784元。

2020年1月7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甲位于饶平县**镇**号家中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及参赌人员张某某、张某丁,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莹娜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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