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张某乙(已判决)的上家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张某乙则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桥镇**街一楼店内接受近二十名参赌人员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后将投注金额汇总到张某甲处,由张某甲处理。经查,张某甲、张某乙累计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共64125元。2019年10月30日,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截图指认;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同案已决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文彬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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