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赌博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98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行政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中旬,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广泛传播期间,安徽省、市、县人民政府先后发布《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并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被告人张某甲无视通告相关禁止性规定,仍召集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孙某某、郭某某、张某戊等人在其位于临泉县**镇**行政村的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期间,张某甲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工具,从中抽头渔利七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牌九两个;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手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时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全县上下积极投入抗击疫情行动中,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罔顾疫情和禁令,无视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仍在自己家中组织人员聚众赌博,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可可

检察官助理  程娜孜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