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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赌博案,张某甲、王某某、乔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甲(微信昵称“珺尚”),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安徽省望江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号,现住在安庆市大观区******小区****单元**室。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出生地陕西省泾阳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在安庆市迎江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在安庆市宜秀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安徽省潜山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潜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庆市大观区**街**号楼**室。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6日已告知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3月17日已告知王某某、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5月13日已告知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对张某甲涉嫌赌博、诈骗、王某某、乔某某涉嫌诈骗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邀集他人到安庆市大观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其家中聚众赌博,并聘请吴某某、汪某某二人负责烧饭,参赌人员有黄某某、程某某、乔某某、王某某、江某某、孙某某、徐某某、张某乙等人,赌博方式为“安庆点炮”麻将,赌注为50或100元的底、20元的花,每自摸一牌张某甲抽头20元,每8摸为一局,每局抽头160元。被告人张某甲共聚众赌博13场,每场至少打三局,每场抽头480元,共计抽头6240元。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江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伙同被告人乔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四人一起,共同出资12800元从李某某处购买带有作弊程序的麻将机一台,其中乔某某出资4600元,王某某出资5400元,余款2800元由张某甲出资。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带有作弊程序的麻将机骗取钱财的情况下,仍然向张某甲等人出售带有作弊程序的麻将机,并负责上门安装,后多次上门维修、调试。

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15日,张某甲等人使用带有作弊程序的麻将机组织赌博6场:其中2019年12月7日至8日凌晨从黄某某处骗取9900元,2019年12月8日下午从程某某处骗取7400元,2019年12月15日张某甲、乔某某二人再次使用带有作弊程序的麻将机准备骗取黄某某、程某某钱款,因被人发现麻将机有问题报警,当天输赢没有结算。上述骗取的17300元由张某甲统一分配,其中王某某分得4000元,乔某某分得2800元,江某某分得4000元,余款由张某甲分得。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乔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800元。

2019年12月16日,张某甲、乔某某自行到安庆市公安局十里派出所说明情况,2019年12月23日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再次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同日王某某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2020年4月14日,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程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乔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作案工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李某某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两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芳圆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取保候审地同居住地,联系号码:1585565****(王某某)、1515569****(乔某某)、1521296****(李某某)。

2.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人民币15000元。

4.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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