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红红”),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8********,苗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3月20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麻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麻某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组织多人进行“香港地下六合彩”、“澳门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张某甲通过将投注情况上报给上家赵某某(另案处理)以及在“33彩票”、“1516彩票”手机APP上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赔付,从中赚取差价,累计赌资人民币177664.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3月20日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张某甲手机“33彩票”APP、“1516彩票”APP充值记录及提现记录截图、证人唐某甲、张某乙手机微信截图、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麻某县公安局锦和派出所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买码记录单;
2.证人唐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利用“香港地下六合彩”、“澳门地下六合彩”进行投注赌博活动,赌资共计人民币177664.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军
检察官助理:余奕成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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