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至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苏某甲等人经常在漳平市和平北路401号店铺内聚众赌博、轮流做庄。2019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苏某甲、郑某某、张某乙、罗某某、苏某乙、吴某某等人到漳平市和平北路401号店铺内,由被告人张某甲做庄,利用扑克牌以赌“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67880元,分别是:郑某某输给被告人张某甲110元、张某乙输给被告人张某甲150元,苏某甲输给被告人张某甲120元,罗某某输给被告人张某甲2000元,吴某某输给被告人张某甲100元,苏某甲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帐给被告人张某甲赌资共计165400元,当天晚上赌博结束后,被告人张某甲与苏某甲进行结算,苏某甲输给被告人张某甲56000元。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58480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到苏某甲经营的漳平市和平中路“富豪房产”店铺讨要赌债56000元时,被漳平市公安局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漳平市公安局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与转帐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详细等;
证人证言:证人苏某甲、郑某某、张某乙、罗某某、苏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手机数据U盘1个、腾讯微信证据光盘1张、其他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678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旺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漳平市公安局移送的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手机数据U盘1个、腾讯微信证据光盘1张、其他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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