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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赌博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台山市**街道**路**小区**商店开设麻将馆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张某甲雇请陈某甲、伍某甲、阮某某、梁某某、陈某乙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向参赌人员出售价值为人民币30元/张的麻将卡,参赌人员每局需刷卡1次(价值3元)启动麻将桌,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上述麻将馆, 并在该麻将馆抓获正在参与麻将赌博的陈某丙、刘某甲、伍某甲、伍某乙、赵某某、雷某某、丁某某、郑某甲、柏某某、刘某乙、黄某某、袁某某、蒋某甲、江某某、张某乙、伍某丙、刘某并、曾某某、侯某某、李某某、陈某丁、郑某乙、朱某某、蒋某乙、伍某丁、林某某等25名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2、证人陈某甲、伍某甲、阮某某、梁某某、伍某戊、陈某乙、陈某丙、刘某某、伍某乙、赵某某、雷某某、丁某某、郑某甲、柏某某、刘某乙、黄某某、袁某某、蒋某甲、江某某、张某乙、伍某丙、刘某并、曾某某、侯某某、李某某、陈某丁、郑某乙、朱某某、蒋某乙、伍某丁、林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相关书证。

6、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晓婷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居住在台山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55698****。

2、侦查卷宗五册。

3、光盘十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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