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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赌博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南通市通州区********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邀约蒋某某、邵某某、费某某、许某某、张某乙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在本市崇川区**公馆**幢**室以“德州扑克”形式聚众赌博,涉案赌资人民币64500元(币种,下同),张某甲从中抽头53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24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邀约张某乙、杨某某、费某某、许某某在上述地点以“德州扑克”形式聚众赌博,张某甲抽头渔利1800元;

2.2020年11月2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邀约张某乙、杨某某、费某某、蒋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在上述地点以“德州扑克”形式聚众赌博,张某甲抽头渔利2500元;

3.2020年11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邀约张某乙、杨某某、费某某、蒋某某、邵某某在上述地点以“德州扑克”形式聚众赌博;

4.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邀约费某某、许某某、邵某某、张某乙、蒋某某在上述地点以“德州扑克”形式聚众赌博,涉案赌资64500元,张某甲从中抽头1000元。当日15时许,张某甲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涉案赌资已由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良福

检察官助理:陈志佳

(院印)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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