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38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72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址上蔡县**镇**村**组。2012年至2015年4月担任**镇**村**村负责人,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任**村委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监察委员会监察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兄张某乙夫妇不符全低保条件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为张某乙夫妇申办低保手续,自己保管低保本并支取低保金,共骗取国家低保金16362.8元人民币,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农村低保工作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低保金16362.8元占为已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付四全
代理检察员:张 维
2018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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