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5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乡**村**队**号,2005年7月至2018年9月任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广某某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贪污一案由广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其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对其涉嫌贪污罪立案审查,对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予以并案审查,于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有以下犯罪事实。
1贪污罪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甲协助政府在**村办理危房改造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发放到危房改造户存折或银行会卡上的危房改造补贴款,支出或转存到其家属赵某甲的存折内,扣留张某丙、葛某甲、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葛某乙9户危房改造补贴款,共计51760元,据为己有,其中张某戊危房改造款直到2016年秋天才予以发放,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扣留款项中有15392元,用于村开支且提供了4张白条,但无法核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将51760元全部退回。
2职务侵占罪
1.2011年,河北广某某**区占用**村东地块9.71亩,该地块为**村村委会公地,并将占地补偿款直接发放到村委会张某甲名下,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村委会的名义出具证明,将该占地补偿款发放变更到其家属赵某乙及其哥哥张某癸名下,自2011年到2018年,张某甲共计领取占地补偿款94300元,分给张某癸47150元,据为己有。
2.2016年,广某某**区占用**村东地块86亩,被告人张某甲私自伪造土地承包合同,截止2018年分别以张某甲、任某某的名义领取占地补偿款252000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提出了辩解的理由,将贪污款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拨款凭证、领款手续等;2.证人张某癸、张某子、葛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利用担任村支书职务之便,协助政府办理危房改造期间,克扣补贴款;将村委会财产,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回贪污款项,且认罪认罚,综合量刑情节,贪污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职务侵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视退赃及庭审、社区矫正情况,可以宣告缓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勃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起诉书8份、光盘9张。
3.被告人张某甲退回的贪污款项由本院暂于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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