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省阳泉市**局**厂厂长。户籍所在地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24日,阳泉市城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张某甲采取留置措施。经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经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1.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阳泉市**厂**厂(以下简称**厂)厂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借用**厂铁路计划产生的管理服务费23863元转至其妻张某乙的个人账户,用于阳泉市**洗选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阳泉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经营活动及个人使用。
2.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厂厂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河北森华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因借用**厂铁路计划产生的管理服务费78292元转至其妻张某乙的个人账户,用于*甲公司、*乙公司的经营活动及个人使用。
3.2015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厂厂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河北金地煤业有限公司因借用**厂铁路计划产生的管理服务费211987元及20000元感谢费转至其指定的阳泉市腾跃达商贸有限公司账户,用于*甲公司、*乙公司的经营活动及个人使用。
4.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厂厂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和顺瑞格恒贸易有限公司因借用**厂铁路计划产生的管理服务费74000元转至其女张某丙的个人账户,用于*甲公司、*乙公司的经营活动及个人使用。
二、挪用公款罪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阳泉市**厂**厂厂长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与自己实际控制的阳泉市**洗选煤有限公司、阳泉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大额购煤合同,将企业资金以预付煤款的方式支付给*甲公司、*乙公司。经山西汇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占用21162616.39元,*乙公司占用50458944.60元,合计71621560.99元。
其中2015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挪用公款偿还岳某某个人借款利息5130000元。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挪用公款用于偿还王某某个人借款880000元。
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为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森华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金地煤业有限公司、河北裕林丰贸易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垫付铁路运费共计1661653.2元,并将四家企业支付铁路运费转至张某乙个人账户、其指定的阳泉市腾跃达商贸公司以及华海公司账户上进行营利活动。
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归还陕西创力采掘机械有限公司材料款900000元;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归还汕头市粤诚能源公司借款利息4368000元;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某丁归还阳泉市郊区桥上集贸市场仙果蔬菜店和平定县湘星综合批发部货款共计100000元;2019年1月、4月,被告人张某甲本人借款350000以*甲公司退煤款的形式归还**厂。除去以上归还部分,被告人张某甲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公款65903560.99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三、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1.2016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阳泉市**厂**厂厂长期间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厂与汕头市粤承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实际为高息借款合同),使用**厂资金每月支付给汕头市粤承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郑祥个人账户20.8万元,截止2017年12月,共计支付利息436.8万元,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拖欠**厂进项税票,企业资金被两家公司无偿占用,截止2018年12月致使**厂欠缴税款4145892.72元,根据盂县税务局提供的**厂欠税情况显示,截止2019年6月27日,欠缴滞纳金941110.85元,合计欠缴税款5087003.57元。2018年3月,盂县税务局停止对**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被告人张某甲在2017年10月决定,**厂和山东固本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张某甲未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致使山东固本煤炭销售公司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厂败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冻结**厂的银行账户,致使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达一年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厂厂长的职务便利,采用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的形式,将天津化工大沽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管理服务费占为己有,数额共计408142元,贪污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厂厂长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公款65903560.99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厂厂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致使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达一年之久;向粤诚能源公司支付高额借款利息共计436.8万元,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张某甲因拖欠税款,致使盂县税务局停止对**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晔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24册,补充材料26页。
3. 移送本案涉案财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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