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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户籍登记系2000年**月**日出生,经审查认定系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042000********,汉族,高职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里**号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至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向微信号为aduo97****的上家购买淫秽视频,并贩卖给江某某、伍某甲等人共计1796个视频,从中获利5000余元。经鉴定,上述1796个视频系淫秽物品。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温岭市箬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微信信息及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住院病历及婴儿出生出院记录、儿童健康体检卡及疫苗接种记录、收养登记申请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蒋某甲、伍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尚某某、许某某、蒋某乙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敏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提讯证壹册。

3. 光盘捌张

4.手机一部。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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