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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贩卖毒品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8〕201号

被告人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104****,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寨34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18年6月2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多次以10元两颗甲基苯丙胺和10元一小坨海洛因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张某乙,每次卖得20元人民币。

2、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以10元两颗甲基苯丙胺和10元一小坨海洛因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张某丙,卖得20元人民币。

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自家旁以10元两颗甲基苯丙胺和10元一小坨海洛因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张某丙,卖得20元人民币。

3、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两次以10元两颗甲基苯丙胺和10元一小坨海洛因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张某丁,卖得40元人民币。

2018年6月20日,澜沧县公安局开展“打零收戒”工作时,在被告人张某甲家厨房沙发上查获吸食和贩卖剩余的甲基苯丙胺净重39.43克、海洛因净重2.8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金良

2018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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