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吸毒人员王某某找到吸毒人员刘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刘某某在东莞市厚街**村**公寓找被告人张某甲超购买到600元的冰毒后,带回其住处东莞市虎门**公寓**房与王某某一同吸食。2019年11月15日晚上,王某某、刘某某因吸毒先后被公安机关被抓获归案。刘某某表示愿意配合抓获被告人张某甲超。当日,刘某某在宝安区通过微信联系 被告人张某甲超购买冰毒,并让张某甲超送货至宝安区燕罗街道维也纳酒店。被告人张某甲超不同意送货,让刘某某到东莞市厚街**村**公寓找其拿货。2019年11月16日凌晨,刘某某到达**公寓门口,张某甲超下楼,送给刘某某一小包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冰毒,告知刘某某交易的毒品路边电线杆下草丛的一个烟盒里,让刘某某去捡。此时,伏击民警出现将被告人张某甲超抓获,从刘某某处缴获一小包冰毒(净重0.14克),从现场草丛烟盒内缴获一小包冰毒(净重0.46克)。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2 小包、烟盒(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和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称量取样笔录、证人被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等;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甲超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超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超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凝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超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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