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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其家中贩卖了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给购毒人员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等;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77********、180********(母亲李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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