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吸毒人员廖某甲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毒品,张某甲遂从邵阳一外号叫“强伢子”的人手中购买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300元,随后又将其中的2粒麻古和0.3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廖某甲,从中获利约80元。当天下午,张某甲在邵阳市希腊神户KTV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廖某甲、孙燕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毒品管理秩序,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结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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