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小*”,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村**号,现住宜良县**镇**栋**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0月12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系贩毒人员,2019年10月期间曾向吸毒人员袁某某、马某某、张某乙贩卖毒品。2019年10月11日,石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宜良县**镇**小区**栋**室张某甲的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共计147.3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照片);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昆明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成瘾认定报告书;3.证人证言:袁某某、马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1)现场检测报告书;(2)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昆)公(司)鉴(理)字(2019)D0971号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现场照片;(2)辨认人员笔录;(3)现场提取、拆封笔录;(4)拆封、称量、取样、封装记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1)微信转账、聊天记录;(2)通话记录;8.其他证据:(1)抓获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财物移交清单;(3)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147.35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瑞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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