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19〕1004号
被告人张某甲,微信名“**”,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8********,穿青族,小学文化,户籍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暂住本市奉贤区**村**号**房;2015年4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2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乘坐由邢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牌号为皖******的雪佛兰轿车向本市奉贤区**路**号一工业园区工地打工的同乡曾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约0.3克的价格多次向其贩卖毒品海洛因。
2019年1月10日至同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乘坐由邢某某驾驶的雪佛兰轿车连续五次至本市浦东新区**路**路东南角一工地宿舍将海洛因贩卖给同乡王某某。2019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住处缴获一包白色粉末,经称重及鉴定,重0.27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奉贤区**村**号**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在张某甲住处查获白色粉末一包。经称重及鉴定,重0.41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否认贩卖毒品,在逮捕后仅供认其向王某某贩卖一次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张某甲住处扣押白色粉末一包0.41克、苹果手机一部。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处扣押白色粉末一包0.27克。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甲暂住处查获白色粉末一包。公安机关分别出具的《毒品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各4张证实,从张某甲处扣押的毒品净重0.41克、从王某某处扣押毒品净重0.27克。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分别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收缴张某甲海洛因0.41克、收缴王某某海洛因0.27克。公安机关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与王某某多次交易海洛因的情况。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甲的贩毒前科。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信息》证实张某甲等人的身份情况。《到案经过》证实抓获张某甲等人的情况。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向其贩毒;证人曾某某、李某乙、钟某某(绰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是多次卖给曾某某毒品的人。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多次向被告人购入海洛因并容留他人吸食的经过。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王某某宿舍内多次吸毒的情况。证人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4月起租住其**镇**村**号的民宅,直到被抓。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分别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住处及王某某处扣押的可疑样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4、被告人张某甲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部分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洪清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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