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5〕265号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2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3日19时许,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根据特情提供线索,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即安排侦查人员和张某甲联系,双方约定在西安市临潼区东三叉中心广场交易毒品,公安机关遂组织对张某甲实施抓捕,待侦查人员与张某甲交易毒品完毕后,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张某甲身上查获透明塑料包装疑似毒品1包,及交易给侦查人员疑似毒品1包,当场封存扣押留检。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塑料纸包裹的白色粉状毒品疑似物各1小包,净重分别为0.7克和0.06克,所送检材中均检出乙酰可待因、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抓捕情况说明;
4、现场扣押封存秤量笔录;
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
6、通话记录;
7、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8、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法制,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宏斌
2015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