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9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住**乡**村**组。2013年因聚众斗殴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因寻衅滋事被洛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10月因吸食冰毒被洛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2017年3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在洛阳市黄河桥强制隔离戒毒所服刑一年零八个月,2018年底刑满释放。2019年8月5日因吸毒被洛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洛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购买约2克冰毒,将其中部分冰毒(约1克)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
2.证人赵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张某乙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贩卖毒品,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效波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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