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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9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住**乡**村**组。2013年因聚众斗殴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因寻衅滋事被洛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10月因吸食冰毒被洛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2017年3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在洛阳市黄河桥强制隔离戒毒所服刑一年零八个月,2018年底刑满释放。2019年8月5日因吸毒被洛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洛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购买约2克冰毒,将其中部分冰毒(约1克)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

2.证人赵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张某乙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贩卖毒品,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效波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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