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巷**号**单元**室。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以贩养吸,2020年4-5月中旬,在本市儿童公园旁多次出售给吸毒人员张某乙每次价值50元钱的海洛因;5月份在其所居住的莲湖区**巷**院内先后三次出售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价值2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现场检测(尿检)报告;3、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5、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供述;6、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天舒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材料九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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