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诬告陷害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张某甲,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呼伦贝尔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以匿名举报信的方式,长期多次向内蒙古区纪委、监察委及自治区主要领导,向呼伦贝尔市纪委、监察委及呼伦贝尔市主要领导举报,捏造呼伦贝尔市**有限责任公司**曲某甲通过张某乙、陈某甲、曲某乙向呼伦贝尔市**会**、市**张某丙,呼伦贝尔市**会**陈某乙,原呼伦贝尔市**局**托某某,原呼伦贝尔市**局**许某某,**医院**徐某某、呼伦贝尔市**局**科**杨某甲、呼伦贝尔市**局**室**杨某乙、呼伦贝尔市**局**郭某某等人行贿受贿,违规办理事业编制工作。目前,被告人张某甲诬告陷害人数达29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信、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贰份, S/N:5VPDB43B电脑硬盘光盘贰张、白色联想U盘(型号T108)光盘贰张;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伦贝尔市**站内搜查、扣押录像光盘贰张、张某甲讯问光盘一张、证人曲某甲讯问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福君

2019年9月1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