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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4********,小学文化,无业,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由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认识母某某后,向母某某吹嘘自己资产丰厚,并与母某某发展为恋爱关系。之后张某甲以找算命先生算过需要买鱼放生对双方结婚才好、转款后将资产转移给母某某、转款后将返还给母某某十万百万甚至上亿元等为由多次欺骗母某某,让母某某向其转款共计517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母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张某丙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张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涉案金额5178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某某

检察官助理:龙某某

2020年930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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