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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现住普定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群****,之后二人在微信上聊天并确定****。同年11月14日上午,张某甲带被害人董某甲在六枝特区玩时,以做酒生意需要七万多元的进货款、银行卡在老家取不了钱为由,让董某甲转钱给其去进货,骗取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其20****。同日下午,张某甲带董某甲到清镇,又以去拿货为由让董某甲转了20000元到其微信****,并从董某甲钱包内拿了2700元现金。张某甲骗得董某甲42700元钱款后,对董某甲说自己去拿货,让董某甲在原地等他,便逃离现场,董某甲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16日,董某甲、刘某某、董某乙三人将张某甲扭送到六枝特区公安局,公安民警从张某甲身上搜出钱款8873元发还被害人董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表、微信转账截****;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董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贤海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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