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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91********,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家属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诈骗2020年2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3月1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3月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2月02日,吉林省吉林市被害人于某某经朋友介绍在网上认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自称其有越南口罩货源出售,于某某及通过于某某购买口罩的于某某朋友遂分别向张某甲转账299750元(含谭某122250元、廖某某67500元、邹某某23000元)、366250元。因张某甲未能依约定提供口罩,于某某向张某甲索要口罩货款,张某甲向于某某退款115000元。剩余款项被张某甲用于赌博挥霍。

2、2020年2月6日,江苏省江苏市被害人谭某经于某某介绍从张某甲处购买口罩,经于某某向张某甲转账122250元,直接向张某甲转账38000元,共计被骗160250元。该款被张某甲用于赌博挥霍。

3、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害人张某乙谎称其能从越南购得大量口罩,张某乙遂从张某甲处购买口罩,于2020年2月8日至9日,先后多次向张某甲转账1038750元。该款被张某甲用于赌博挥霍。

4、2020年2月5日,重庆市江北区被害人廖某某经于某某从张某甲处购买口罩,经于某某向张某甲转款67500元,后于某某向廖某某退回26000元。廖某某共计被骗41500元。该款被张某甲用于赌博挥霍。

5、2020年2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被害人邹某某经于某某从张某甲处购买口罩,经于某某向张某甲转款23000元,后于某某向邹某某退回14000元。邹某某共计被骗9000元。该款被张某甲用于赌博挥霍。

6、2020年2月5日,辽宁省大连市被害人商某某经赵某介绍从张某甲处购买口罩,先后向张某甲转账57500元。该款被张某甲用于赌博挥霍。

7、2020年2月初,河南省郑州市被害人李某某经赵某介绍从张某甲处购买口罩,被害人李某某经赵祥向张某甲转账94000元,本人直接向张某甲转账80000元,共计被骗174000元。该款被张某甲用于赌博挥霍。

8、2020年2月初,河南省郑州市被害人赵某及其朋友从张某甲处购买口罩,由赵某先后向张某甲转账439200元(包含被害人李某某的转账94000元),后张某甲向被害人赵某退款20000元,张某甲共计诈骗325200元。该款被张某甲用于赌博挥霍。

9、2020年2月6日,重庆市巴南区被害人肖某某经赵祥介绍从张某甲处购买口罩,肖某某于2020年2月7日向张某甲转账17.9万元,2020年2月9日张某甲向被害人肖某某退款10万元。肖某某被骗79000元。该款被张某甲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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