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67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利用手机下载的“找对象”交友平台,通过填写上传虚假个人信息及非本人的美女图片,与被害人李某甲交友认识。双方以互加微信、短息及手机通话的方式进行聊天,被告人张某甲谎称自己是“倪某某”并上传虚假身份证取得被害人信任,假装与被害人聊天确认男女朋友关系并谈婚论嫁。后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利用求婚购买戒指、见面礼金等借口骗取被害人微信转账共人民币7354元。
2018年5月27日l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同伙在“陌陌”聊天软件上谎称名为“李某乙”的男子,认识被害人许某某,后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同伙编造要向红十字会申请捐款人民币50万元给被害人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许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在本市福田区**口岸附近**银行转账)。该被告人诈骗使用的手机机身码与被告人张某甲诈骗使用手机的机身码一致。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经民警侦查抓获。民警查获了其作案的三部手机,手机内有大量用于实施诈骗的图片、文件,且有一张名为“李某乙”的证件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三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手机通信数据恢复提取的司法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取款录像光盘、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及光盘五张。
3.涉案手机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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