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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浦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3、4月份以来,被害人张某乙需要购买圣奥杭府房产,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房源的情况下,谎称可以拿到内部价格的房产,在此期间,多次虚构以缴纳购房定金、购买低价车位、升级房产、办理房产证等事宜,骗取张某乙人民币25.4万元。

2、2019年2月份以来,被害人张某丙需要购买圣奥杭府房产,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房源的情况下,谎称可以拿到内部价格的房产,在此期间,多次虚构以缴纳购房定金、购买低价车位、办理房产证等事宜,骗取张某丙人民币3.8万元。

3、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害人郑某某需要购买圣奥杭府房产,被告人张某甲在没有房源的情况下,谎称可以拿到内部价格的房产,在此期间,多次虚构以缴纳购房定金、购买低价车位、办理优惠贷款、办理房产证等事宜,骗取郑某某人民币10.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银行明细、微信信息,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赵某某、张某丁、石某某、张某戊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录音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勇平

2020年6月3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1、​ 随案移送案卷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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