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 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新昌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新昌县**街道**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因沉迷网络赌博欠款,其无力偿还的情况,欲向他人借款赌博翻本。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其朋友蔡某某介绍,在新昌县**街道**大院结识潘某某。张某甲谎称家里公司周转需要大量资金向潘某某借款47000元,并承诺第二天归还,后骗得潘某某人民币47000元后,当天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赌博且输光。之后,被告人张某甲因无力偿还该款项外出打工及拒绝与潘某某联系。
2020年1月22 日,被告人张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转帐交易截图、帐号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张某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被告人张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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