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采用冒用张某乙身份信息、网上申请的方式,办理账号为62215604********的平安银行信用卡1张。同年3月25日至5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11129.94元。
2018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余姚市舜宇集团办公楼内,采用冒用张某乙身份信息的方式,办理账号为62581016********的广发银行信用卡1张。同年4月13日至1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289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报告、法律申明、对账单、信用卡申请材料、办卡信息、交易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诈骗罪
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在余姚市朗霞街道龙王某某村,采用冒用张某乙身份信息、虚构借款用途的方式,骗得被害人胡某某现金人民币26800元。
同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在余姚市朗霞街道龙王某某村,采用上述相同方式,骗得被害人褚某某现金人民币18000元后逃匿。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归还广发银行信用卡。同时,被告人张某甲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手写材料、谅解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丁、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幼冲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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