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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6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街道**村**号抢劫罪,于20049月7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至4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张某乙”和“张某丙”的身份与在临海打工的被害人古某某网上结识后,虚构需要路费、做消防风机等事实,共从古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万余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山东省武城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帐户明细单、情况说明;2.证人张某丁的证言及归案经过;3.受害人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巧玲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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