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侯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武陟县**街中段租用民房成立“焦作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收业务员,使用虚假女性身份信息在网上添加男性网友,让其加盟淘宝店,骗取对方加盟费,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7297元、黎某某人民币3480元,共计人民币20777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退回部分赃款。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1. 被害人徐某某、黎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已退回部分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涛
朱廷磊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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