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庄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3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自称名叫“张某乙”,向香河县**家具城**座摊主孙某甲谎称是燕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需要为公司订购办公桌椅,并给孙某甲转发虚假转账截图,骗取孙某甲给的回扣45500元,又以为公司购买发票需要扣税票钱为由,骗取孙某甲钱财共计41100元。
2.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香河县**建材城**壁纸店内,谎称帮朋友刘某甲购买壁纸,骗取服务员李某某的信任,后以急需微信给朋友刘某甲转账为由,向李某某借款4000元,之后借口手机丢失与李某某失去联系,未归还李某某钱财。
3.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因治疗指甲认识了三河市汽车站附近**店老板王某某。2019年5月份,以张某某将一名叫刘某乙的女子介绍给王某某的儿子纪某某做女朋友为由骗取王某某的信任,之后张某某以给女方买玉坠、随份子及双方见面订桌为由,多次向王某某索要钱财共计3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乙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孙某甲、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爱丽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河北省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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